绍兴市网络舆情研究院(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市网络舆情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管理,推动研究院的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是以网络舆情以及与舆情相关领域的前沿或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为核心,以优势人才、优势资源为基础,以系列研究课题为纽带的跨学科的实体研究组织,是市级新型特色智库建设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研究院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国特别是当代绍兴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立足研究院的学科优势,推出一批在全市产生重要影响的精品成果,建设一批在该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示范性研究中心,为繁荣绍兴哲学社会科学、服务绍兴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研究院坚持“围绕中心、突出特色”的原则,由全校及校外科研人员组成,研究院成员根据各自的研究专长,可以提出申请,建立自己的研究中心,研究院经过初审,再组织专家审核,审核通过后经网络传播学院院委会、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审定后挂牌设立。个人可以提交申请书,研究院经过初审,再组织专家审核,审核通过后经网络传播学院院委会审定后成为研究院的研究员。
第五条 研究院负责宏观指导各研究中心的工作,评审研究中心的研究项目。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按照研究院的目标要求,制订研究中心的研究计划。研究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为研究中心和研究员个人提供科研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 实行研究中心负责人责任制度。研究中心负责人由所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或依托单位分管领导或学术带头人担任,负责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设立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科特色突出。具有符合研究中心研究任务的地域资源优势、学科优势和科研成果优势,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2.人才结构合理。具有在省(市)内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能吸引一批与研究院研究方向相关的省(市)内外专家学者。有一批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构成合理的人才梯队。专(兼)职研究人员不得少于3人。
3.科研实力雄厚。科研整体水平居市内领先地位,在市内相关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和声誉,产生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并能够组织全市性学术活动。
4.科研条件良好。有固定场所和开展科研活动必备的办公设备、图书资料。
5.管理措施到位。制订和实施学科建设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科学、规范、系统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章 研究中心审批
第八条 由科研中心负责人提出申报,申报时需提交《绍兴市网络舆情研究院研究中心申报表》一式二份。
第九条 网络舆情研究院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后组织专家组考核,通过考核的研究中心经网络传播学院审定后,给予第一年5000元研究启动经费。
第十条 涉及研究中心名称变更的,须报请研究院同意;涉及研究中心负责人、研究方向等事项变更的,须及时向研究院备案。
第五章 职责目标
第十一条 社科研究基地承担的主要职责有:
1.课题研究。承担国家、省和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围绕绍兴发展的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制定专题课题研究计划。
2.社会服务。主动承接社会各界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市社联及相关部门的研究课题,协同创新资政议政,为绍兴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
3.人才培养。通过开展教学培训、学术研究等,打造一批在绍兴乃至全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
4.学术交流。举办或承办市社联及相关部门的学术研讨活动和交流活动。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绍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设立研究院专项课题。研究院课题由各研究院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拟定研究主题按要求统一申报课题,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评审确定,报市规评办批准立项。年度社科研究基地课题立项数一般最多5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基地完成的重要课题,可直接向市规评办申报立项。
第十三条 研究院课题的管理,按照《绍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应将承担市社科规划基地课题作为主要的研究任务,在基地课题立项后应积极组织和开展研究,并做好课题管理,努力推出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和决策咨询报告。
第七章 基地测评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使用市社联制订测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测评。各研究中心指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实行“定期测评、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模式。研究中心每年须向研究院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开展的重大活动信息应及时报送研究院网站发布。研究中心报送的各类信息、材料作为年度测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研究院每年主要依据研究中心项目完成情况、成果产出、学术活动等中心建设目标要求制订测评表,对基地进行年度测评,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价。每年测评优秀中心确定为究示范研究中心,提交网络传播学院院委会审定通过后予以5000元奖励;测评不合格的,挂“黄牌”警告,连续两年测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撤消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测评中存在研究中心署名成果、研究中心成员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倾向性问题,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一律撤销中心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负责解释。